【48812】渭南三聚氰胺奶粉超支案终审四人获刑

时间: 2024-04-22 20:02:20 |   作者: 薄膜系列 1

  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名司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明知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陈述而予以出售,构成了出售伪劣产品罪

  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名司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明知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陈述而予以出售,构成了出售伪劣产品罪

  【财新网】(归纳新闻媒体报导)日前,十分重视的渭南“毒奶粉”案二审完结,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名司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据华商网报导,2009年9月,被告人马双林与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文学、担任购销的公司副司理同天虎联络,将大荔荔华乳业有限公司抵押给马的20吨“荔华”牌乳粉中的16.55吨卖给乐康公司,张文学、同天虎在马双林没供给三聚氰胺检测陈述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副司理朱书明,组织工人将10吨“荔华”牌乳粉,与本厂的“三彩”牌乳粉按1∶2.5的份额拌和后,装入“三彩”牌包装。共出产32.5吨产品,后28吨掺混乳粉被销往南边,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支。

  法院方面二审以为,被告人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作为乐康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主管出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陈述,超越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出产的乳粉中出产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双林,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陈述,且已超越保质期限,仍予以出售,其行为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

  渭南中院以为一审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应予保持,故裁决驳回4名上诉人的上诉,保持原判。

  财新网此前报导,2010年2月1日,卫生部通报有三种三聚氰胺超支的乳制品流入广州商场,别离是: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出产的三影牌全脂奶粉(25千克/袋,出产日期2009年9月22日、2009年10月22日),宁夏吴忠市天天乳业有限公司出产的天天塞上全脂乳粉(25千克/袋,出产日期2009年11月4日)。

  本年3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渭南问题奶粉案一审宣判,案子主犯、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原司理张文学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原主管出产的副司理朱书明、原主管出售的副司理同天虎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另一被告人马双林犯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